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優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推動構建網絡化、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要,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道路客運停靠點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道路客運停靠點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鼓勵站場服務模式創新,推動構建網絡化、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門到門、點到點”美好出行需要,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汽車客運站、班車客運經營者設置及運營道路客運停靠點(以下簡稱停靠點)。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停靠點是指日平均旅客發送量一般不超過300人次,具有車輛停靠、旅客上下車等服務功能的地點。
第四條? 各地應充分考慮城鄉空間結構和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則站、宜點則點”的原則,統籌做好停靠點設置,積極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服務共享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
第二章? 停靠點設置
第五條? 停靠點設置應滿足群眾安全、便捷、靈活乘車需要。鼓勵在群眾出行需求集中、具備車輛停靠和人員集散條件的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城市公交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大型市場、大型社區、廠區園區、景區景點、學校、醫院等設置停靠點,便利群眾出行。
第六條? 同一地點已建有汽車客運站或設有停靠點的,原則上臨近500米范圍內不再設置新的停靠點。機場、火車站等設有多個出入口的,可按需設置停靠點。
第七條? 停靠點設置時充分考慮道路交通安全,便于客車停靠和旅客上下車。在公路與城市道路沿線設置停靠點的,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停靠點設置時充分考慮客流規模大小、場地條件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影響,合理設置服務功能。客流相對較大且場地具備條件的,可提供售檢票、旅客休息、停車等綜合服務。
第九條? 停靠點經營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群眾出行需求變化,優化調整停靠點位置。停靠點位置調整的,提前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停靠點服務
第十條? 鼓勵在停靠點顯著位置公布停靠客車運營線路及車輛信息等。鼓勵具備條件的停靠點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時顯示客車預計到達時間等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停靠點可設置自助購票設備或提供線上掃碼購票等票務服務,為旅客購票乘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停靠點宜設置清晰的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引導客車安全停靠,方便旅客識別查找。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停靠點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設置專用車位用于客車停靠或停放。
第十四條? 旅客在停靠點上車前,由駕駛員或停靠點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檢查。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在沿線停靠點上客的,應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落實實名查驗等要求。
第十五條? 鼓勵停靠點運營單位或管理單位、道路客運經營者和網絡客運信息服務主體共享停靠點位置信息、售檢票信息、停靠車輛信息等。
第四章? 停靠點管理
第十六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停靠點設施設備檢查維護更新,強化信息安全管理。鼓勵利用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停靠點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停靠點安全管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整改。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消除的,應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必要時應調整停靠點位置或暫停使用。
第十八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針對節假日大客流、極端天氣等突發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對處置。
第十九條? 鼓勵通過車載視頻、網絡、海報等方式,加強停靠點布局及線路信息的宣傳,方便旅客就近選擇停靠點上下車。
第二十條? 鼓勵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結合地域特點、人文歷史、名勝古跡等,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停靠點。
第二十一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在停靠點顯著位置公布投訴方式,及時處理旅客反映的停靠點安全和服務問題。
第五章? 服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公安交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鐵路、民航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指導做好停靠點設置。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通過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12328等渠道,收集分析停靠點服務問題,督促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提升旅客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加強停靠點日常管理,規范停靠點上下客,保障客車停靠安全和旅客上下車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抄送: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綜合規劃司、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