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許可,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收取報酬或者獲取利益的營業性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是指使用汽車通過道路運送普通貨物的運輸。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許可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許可工作。
第四條 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五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車輛,包括整車和甩掛運輸車輛;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第五條 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和《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車輛不得兼具載客功能。
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汽車上;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第六條 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已購置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機動車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六)服務質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崗位職責、服務規范和服務質量事故處理制度等;
(七)辦公場所與停車場地的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查被許可人投入運輸的車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車輛技術等級。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的要求和期限投入運輸車輛,承諾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超過承諾期限六個月不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并持《工商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被許可人在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時,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者可以在自愿聯合的基礎上組建企業法人或者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社會經濟組織可以依托道路貨物運輸站(場)、道路貨物集散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整合不具備車輛數量條件擬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的經營者實行集約化經營。
鼓勵已取得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整合不具備車輛數量條件擬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的經營者實行集約化經營。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鄉鎮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導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者依法組織成立道路貨物運輸聯合體,吸納不具備車輛數量條件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者實行集約化經營。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不需要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一)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人生活服務的或者僅在工礦區域內使用貨運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為本企業生產流通服務的;
(三)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使用核定載質量不超過2000千克的自有貨運汽車運送自有貨物的。
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屬于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原許可事項不發生變更的,其所屬車輛繼續予以年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到期需要換發新證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辦理。車輛報廢擬繼續經營、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施行前已申請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并已購置車輛且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許可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辦理。